何承国律师亲办案例
二十年前输错血,起诉维权获支持
来源:何承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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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何某(女)于1990年8月到怀宁县某医院(被告,下同)妇产科生产,因被错误输入A型血(何某为B型血),导致溶血反应,经怀宁县医疗事故鉴定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乙等医疗责任事故。1993年5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医院方给付当时已花费的医疗费三万余元,并额外补偿一万元。后因原告何某身体一直不适,不断求医,但病情均无明显好转。原告遂于2003年8月到上海瑞金医院求诊,被确诊为席汉氏综合症继发不孕且终身需药物替代治疗。原告遂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检查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法院最终以原告诉求的后期检查、治疗费用不在该案审理范围之内为由,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5万余元。2008年何某作为原告又一次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席汉氏综合症后续治疗等费用50余万元、支付原告乳房病变的检查等费用近19余万元。一审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席汉氏综合症的后续治疗费等、乳房病变的检查费共计43万余元。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旷日持久的医疗纠纷案,原告何某在20年前因医院输错血型导致溶血反应,于2003年9月被确证为席汉氏综合症继发不孕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审判原则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第一、时效问题。其实,本案所涉及的医疗损害行为虽发生在1990年,但原告所患席汉氏综合症需终身药物治疗于2003年9月被上海瑞金医院诊断作出,原告于2004年8月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所主张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等问题,一二审法院均以该费用系检查、治疗席汉氏综合症后遗症的费用,不在该案审理范围为由予以驳回。而原告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后一年内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地民事审判原则。本案审理过程中,医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医疗纠纷已经处理完毕,原告何某再行起诉要求赔偿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审判原则,法院不应支持。其实,医疗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在第三方的协调下,确实达成了一个协议。但该协议并没有明确席汉氏综合症需要终身药物治疗。而原告在签订该协议时,根本无法预料席汉氏综合症需要终身药物治疗,更无法得知治疗席汉氏综合症会导致乳房病变的可能。况且,原告所患席汉氏综合症需终身药物治疗的确诊时间为2003年9月,乳房病变的诊断时间为2009年3至4月份。因此,对于后来所发生的新的病情,原告当然有权利要求赔偿。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审判原则。
本案的办案过程虽然较为曲折,期间历经多次鉴定,最终双方对事实部分的认识一致。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法律适用以及赔偿的项目及标准上。作为当事人何某的诉讼代理人,我们为她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而高兴,也为医院敢于承担责任的态度而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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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何承国
  • 执业律所: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8*********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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